《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9-05-05 16:09
    近日,省人社厅联合省工信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税务局、省总工会下发了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政策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变化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通知》出台背景 

  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安排劳动者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我省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执行的是2013年由我厅联合6部门印发的《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239号)规定的标准,即: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发放时间为每年5-9月份。该标准是根据2012年我省职工年平均工资制定的,距今已多年,现行高温津贴标准明显偏低。 

  二、《通知》主要内容变化 

  此次文件与2013年的通知相比,调整了两项内容:一是调整计发方式,二是调整发放标准。 

  (一)调整计发方式。原高温津贴标准计发方式为:5-9月份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高温津贴。鉴于近年来我省5月份高温天气较少(以福州为例,见下表)和参考其他省份情况,新规定调整为: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6-9月可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 

福州市近年高温天气(最高气温≥35)情况表

年度

5月份

6月份

7月份

8月份

9月份

2013

1

11

21

18

0

2014

0

2

16

17

10

2015

0

12

9

5

0

2016

1

9

16

8

0

2017

0

4

22

17

13

2018

5

5

11

18

5

  (二)调整发放标准。原高温津贴标准为:5-9月按200/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9.2/天计发。综合考虑近年来经济增长情况及增强劳动保护和促进企业发展的需求,新规定调整为: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天计发;6-9月,按260/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天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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