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支出范围
(一)支出项目
资金支出范围按中央及我省规定执行。财政部、人社部明确的支出项目主要有: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此外,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统筹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还新增了部分项目支出,各地也应按照省级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积极落实。
(二)支出标准
考虑到我省山区、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差异较大,为提高补助精准性,明确各地在省级确定的原则下,由各设区市财政、人社部门确定具体标准。各地应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同时,允许各地适当提高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的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项目补助标准。如中央、省出台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晋级补差”的原则予以支持。 此外,《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346号)已明确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6000元,下一步将在我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办法中予以完善。由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体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下一步将结合办法制定再确定补助标准;如各地工作确需明确的,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参照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二、资金分配与下达
严格落实中央要求,按因素分配资金,并结合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激励实施办法,进一步强调绩效评价工作。
三、资金申请与使用
考虑到我省山区、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差异较大,为提高补助精准性,明确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在严格落实财社﹝2017﹞164号文件及省级规定的基础上,应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省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将总结先进地区做法,及时推广。
四、资金管理与监督
要求各地应按照财社﹝2017﹞164号文件及《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资金管理与监督办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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