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省人社厅、地税局下发了《关于居住证持有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闽人社发〔2018〕1号),文件制定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4年12月,为贯彻落实闽委办发〔2013〕13号文件,推进我省城镇化建设,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在我省城镇就业的农村户籍居民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发〔2014〕13号),允许符合条件的持有居住证的我省农村户籍人员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允许符合条件的持有居住证的外省户籍人员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闽人社发〔2014〕13号文件并未对持有居住证的我省城镇户籍人员在居住地参保续保作出规定。2016年12月《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施行以来,有些持有居住证的我省城镇户籍人员,要求参照闽人社发〔2014〕13号文件规定,在居住地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文件制定的目的
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促进居住证持有人享有高效便捷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统一明确持有我省(不含厦门)居住证人员可按规定在居住地参保、续保,不再区分城镇户籍与农村户籍、本省户籍与外省户籍。
三、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包含社会保险服务在内的基本公共服务,可“依法参加并享有基本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并可以在异地转移、接续”。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持居住证参保人员范围为:在我省(不含厦门)城镇居住地办理了居住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明确居住证持有人申报参保登记和缴费时需出具居住证;居住证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使用功能中止时,中止申报缴费。
(三)明确持居住证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确认的政策依据。
(四)明确厦门市居住证持有人员参保、续保办法自行规定。
(五)明确文件自下发之日执行,原有同类事项政策规定闽人社发〔2014〕13号文件不再执行。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