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保的参保手续如何办理?
答:符合城乡居民保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城乡居民保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如果属于低保户、残疾人、计生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参保人户籍迁移,参保关系如何转移?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三、补缴城乡居民保保费该如何办理?
答:保费补缴分为两种情形。
一、制度实施时年龄已超过45周岁的正常按年缴费后自愿补足15年的一次性补缴,此情形的补缴可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二、制度实施时参保人应缴费年限中断缴费的中断补缴,此情形的补缴不能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同时补缴年限在长缴多得机制中不予认定。
参保人应在达到60周岁前,至少提前两个月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申请表》,并将补缴的保险费存入卡(折)。
四、城乡居民保参保人在同一年度内能否第二次缴费?
答:参保人在一年内可以进行第二次缴费,即允许16~59周岁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调高缴费档次进行第二次缴费,并且根据两次缴费总额对应的缴费档次,给予相应的政府补贴,但两次缴费的总额不能超过当地政府所规定的最高档次。
当年调高缴费档次后,第二年缴费就应当按照新的档次缴纳;如果调高缴费档次后没有及时补存保费造成扣款不成功的,当年的缴费档次仍认定为原有的档次,变更后的档次在次年生效。
五、二次缴费需要的条件及缴费方式?
答:调高后的缴费档次必须在当地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范围内;二次缴费须由参保人员在当地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提出缴费档次变更申请,并及时将第二次缴费金额存入合作金融机构指定的卡(折),第二次缴费金额标准为变更后缴费档次标准扣减第一次缴费金额后的差额部分。
六、可否在省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保?参保要符合什么条件,具体应该如何参保?
答:16~59周岁的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居住(不含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城镇)且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根据自愿原则,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保;若在户籍地已参加城乡居民保,也可自愿将保险关系转移至居住地。但已经年满60周岁或已处于待遇领取阶段的城乡居民,仍然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参保或享受待遇,不能在居住地参保。
申请在居住地参保的城乡居民,应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居住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办理参保登记或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参保人在居住地领取待遇需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按照城乡居民保政策规定参保缴纳保费;
二是在居住地正常缴费至少10年。如果参保人不符合居住地城乡居民保待遇享受条件,就只能将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核定并发放待遇。
七、养老金领取手续如何办理?
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年满60周岁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村(社区)村委会(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在《待遇领取通知表》上签字或盖章。
八、城乡居民保与职工保如何衔接?
答:劳动年龄段即参加城乡居民保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以下规定办理制度衔接:
一、衔接办理的时间条件是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
二、衔接时优先“靠哪边”的运动选择:
(1)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优先靠向职工养老保险,在程序上是参保人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把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积累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职工养老保险核定并发放养老金。
(2)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靠向城乡居民保,在程序上是参保人向城乡居民保待遇领取地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把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由城乡居民保核定并发放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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