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自主创业人员:将获得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来源:三明日报 时间:2016-05-17 16:04

  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三明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办法》,进一步加大我市各类自主创业人员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创业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补贴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以下人员(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除外):

  1.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

  2.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或转移就业愿望的,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或进行求职登记的以下就业困难人员:

  (1)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大龄城镇居民;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2)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农村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经营实体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

  4.经营实体为2016年1月1日之后设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自税务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补贴标准 

  1.实际租赁面积为50 m2(含50 m2以下)的,给予不超过租金的50%,且每年最高2000元的场租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实际租赁面积为50 m2以上的,给予不超过租金的50%,且每年最高3000元的场租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有多家经营实体或者租用多家场地的,只能申请其中一家经营实体或经营场地的租金补贴。经营实体或租用的场地已享受过其他政策补助的,不重复享受。

  申领程序 

  (一)申请受理

  1.申请对象属于在校及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的,分别在每年6月底、11月底前向纳税所在地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申请对象为在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我市户籍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或进行求职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分别在每年6月底、11月底前向纳税所在地劳动就业中心申请办理。

  (二)申报材料

  1.《三明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件和复印件,已实现“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即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房产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产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房产证或土地所有证原件和复印件;

  5.属个体工商户的提供个人银行卡(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核验原件,所提交的复印件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经办机构、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保留一份。

  (三)材料审核。

  各县(市、区)劳动就业中心、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报送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当地政府和人社局(公务员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县(市、区)人社局(公务员局)在《三明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四)资金拨付。

  各县(市、区)人社局(公务员局)审定的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经当地财政部门确认后,由财政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人社部门,人社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报人的银行账户。

  各县(市、区)人社局(公务员局)要及时汇总补贴发放情况,于每年7月底、12月底前向三明市劳动就业中心、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报送《三明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

  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公布之日后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应自符合条件6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备注:相关表格,请登录三明市双创办、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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