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标准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2-08-10 11:53

各县(市、区)公务员局(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闽政201239号、闽人发1998187号和闽人发200613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从201281日起,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抚恤标准。具体标准为:

一、丧葬费:一类标准6510元,二类标准5810元。

二、一次性困难补助:一类标准5580元,二类标准4980元。

三、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

(元/月)

一类标准

二类标准

因公

病故

因公

病故

558

465

498

415

四、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和闽人福1984119号规定的退职人员病故时除享受上述丧葬费外,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一类标准4650元,二类标准4150元。

五、各级有关部门在审批和发放抚恤金时,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明政1998131号文件规定,一律凭《火化证》办理审批和发放抚恤金手续。

六、本文中执行一类标准为三元区、梅列区、永安市、沙县;二类标准为大田县、尤溪县、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将乐县、泰宁县、建宁县。

七、其它未尽事项,仍按闽人发1998187号、闽人发1999125号和闽人发2006132号文件规定执行。原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下发的明人201181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三明市公务员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民政局

〇一二年八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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