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0-05-14 00:00

闽人发〔2010〕74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教育)处: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推动我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新录用公务员提升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和《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和科学管理的原则,加强培训制度建设,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其适应机关工作的素质和能力,着力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努力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持。

二、培训内容

在开展初任培训中,应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具体内容包括:

政治理论:主要设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性教育、国情省情和形势教育等课程。

依法行政:主要设置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宪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等课程。

公务员法:主要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录用、考核、奖励、处分、培训等配套规定,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等课程。

公务员行为规范:主要设置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反腐倡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公务员职业发展等课程。

机关工作方式方法:主要设置机构编制与运作程序、公文写作与处理、调查研究方法、沟通协调、角色转换与心理调适、安全保密、公务礼仪等课程。

各地应根据实际和培训对象培训需求情况,科学设置培训课程,专业性较强的部门可结合开展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在初任培训期间,应举行新录用公务员宣誓仪式,努力增强新录用公务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

三、培训时间

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各地应严格执行初任培训时间规定,不得自行缩短培训时间。专业性较强的部门可根据实际,适当延长培训时间。

四、培训方式

采取集中培训方式,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培训方法进行培训,并可根据需要安排拓展训练、军训、现场教学等,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五、登记评估

(一)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及学习成绩,由培训机构负责登记在公务员培训证书上,并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授权培训机构将培训证书发放给参训人员。初任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依据。

(二)培训结束时,培训机构应及时对培训方案、培训教学、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等进行评估,并形成总结材料,报送培训主办单位。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初任培训施教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六、培训保障

(一)新录用公务员所在单位应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部署,及时选派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培训,做好工作安排,协助处理好工学矛盾,并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报销培训费用。

(二)公务员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商财政部门,加大培训经费投入,并建立公务员培训师资库,开发培训统一教材,努力加强培训保障。

(三)培训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师资队伍、管理人员队伍和规章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培训服务质量。

七、组织管理

(一)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新录用公务员的初任培训由省、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其中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公务员初任培训,由省公务员局、垂管系统省级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由垂管系统省级主管部门具体承办。承办部门应事先将培训方案报省公务员局审核,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将培训总结材料(包括参训人员名单、考试考核成绩、培训方案执行情况等)报省公务员局备案,经审核同意后发放公务员培训证书。

(二)新录用公务员宣誓仪式一般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所有新录用公务员必须参加。

(三)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初任培训工作的指导管理,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对不符合办班条件的培训机构,及时取消其办班资格。对违反培训纪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对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予转正定级。

(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培训处联系。

附件:新录用公务员宣誓仪式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新录用公务员宣誓仪式

  一、程序

(一)宣誓人列队站立;

(二)领誓人宣布宣誓仪式开始;

(三)奏(唱)国歌;

(四)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跟读;

(五)誓词宣读完毕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六)领誓人宣布宣誓仪式结束。

二、誓词

我郑重宣誓: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宪法,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团结协作,务实创新;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而努力奋斗。

宣誓人:

三、有关要求

(一)宣誓仪式应当公开进行,必须悬挂国旗,宣誓场地应当布置得庄严、朴素、整洁。宣誓时,应当设立监誓人和领誓人。

(二)宣誓人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宣誓人应当面向国旗肃立,右手握拳上举至耳部,掌心向前,在领誓人的带领下用普通话宣读誓词。

(三)监誓人应面向宣誓人站立,监督宣誓。监誓人不宣誓。

(四)领誓人、监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指定。

来源: 福建省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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