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序择岗计分办法
依序择岗是指对军队转业干部功绩量化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由军队转业干部依序选择职位的安置办法。营职及以下(含专业技术干部)军队转业干部也可采用笔试分(满分为100分)和功绩量化分相加进行排序。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功绩量化计分基础上优先择岗。功绩量化分由基础分、加分和减分三部分构成。
(一)基础分
1.职务分:排职(专业技术14级、办事员)计1分;副连职(专业技术13级、二级科员)计8分;正连职(专业技术12级、一级科员)计15分;副营职(专业技术11级、副科级)计22分;正营职(专业技术10级、正科级)计29分;副团职(专业技术9级、副处级)计36分;正团职(专业技术8级、正处级)计43分;专业技术7级计50分。任现职(级)时间按每月0.2分累加。
2.军(工)龄分:按每月0.1分累加。
3.军(警)衔分:少尉(文职九级)1分,中尉(文职八级)5分,上尉(文职七级)10分,少校(文职六级)15分,中校(文职五级)20分,上校(文职四级)25分,大校(文职三级)30分。现军(警)衔时间按每月0.1分累加。
(二)加分
1. 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一等功、战时二等功及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首次加15分,从第二次起按每次8分累加。
2. 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奖励的,首次加10分,从第二次起按每次5分累加。
3.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三等功奖励的,首次加5分,从第二次起按每次3分累加。
4.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加10分,10年以上的,每满1年累加1分,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三)减分
在任现职(级)期间,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撤职等军纪处分的,分别减1、2、3、4、5、6分;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分别减1、3、5、7分。受两项以上处分的,按最高一项处分减分。
二、竞争上岗计分办法
竞争上岗是指提前公布安置单位、职位、职位性质及接收条件,军队转业干部报名参加竞争上岗考试,接收单位择优接收的安置办法。竞争上岗以笔试分为主,功绩量化分为辅(其功绩量化计分与依序择岗功绩量化计分办法相同)。具体计分办法为: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功绩量化分×20%=竞争上岗总分。竞争上岗原则上不面试,直接依据军队转业干部所报的职位,按竞争上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序确定接收对象。确需面试的接收单位,应报同级军转安置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面试分满分为100分,按面试得分的20%加上竞争上岗总分后,从高分到低分依序确定接收对象。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划定省直(含中央在榕)单位与福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对象的排序,采用依序择岗计分办法。
(二)军队转业干部计分排序出现相同分数时,优先顺序是:1.以任职早者优先;2.以军(警)衔高者优先;3.以军(警)衔时间早者优先;4.以入伍(参加工作)时间早者优先;5.以前一任职早者优先。
(三)在依序择岗阶段,符合优先择岗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择岗时,以立功奖项等级高的优先;奖项等级相同的,以奖项次数多的优先;奖项等级与次数均相同的,以功绩量化分高的优先;功绩量化分相同时,按照本事项说明第(二)条优先顺序。
(四)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在量化计分时,其在地方高等院校学习时间与军龄合并计分。
(五)专业技术干部改任行政职务的,其任职时间从所任行政职务时间起算;受过降职处分后再提升职务的其降职前所任同等职级时间可累加计算。
(六)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移交类别、职级进行相应的量化计分。
(七)奖惩项以《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为准;边远艰苦地区范围是指国发〔1989〕14号、〔2001〕14号文件确定的范围。
(八)“战时”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九)计分截止日期为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四、组织实施
功绩量化计分由省军区、武警福建总队、省公安厅政治部转业办负责组织实施。填写的《福建省军队转业干部功绩量化计分表》,由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签字确认,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核盖章后随档案移交。
以往量化计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省军转办会同省军区转业办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