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
一、适用范围和实施期限
(一)5个特困行业
1.适用范围: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2.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二)
1.适用范围: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困难行业(名单见附件1)所属的、
2.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6月费款的企业,可申请退回6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1.适用范围:2022年被列入疫情中高风险区以及被纳入封控管控防范区等封闭管理区,并且2022年申请缓缴前出现1个月以上(含1个月)亏损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2.实施期限:三项社保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6月费款的企业,可申请退回
3.企业划型:原则上参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
(四)灵活就业人员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二、办理流程和费款补缴
办理流程、资格认定、补缴费款、待遇处理等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65号)执行,并更新以下事项:
(一)简化申报流程:企业申报应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新申请缓缴的
(二)补缴费款时间: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款,补缴时间不得晚于
(三)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
三、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
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
附件:
2.缓缴社会保险费资格确认表(新版)
3.疫情管控区域缓缴社会保险费资格确认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社会工作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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