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文〔2017〕19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中央属驻闽和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闽政〔2017〕27号),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7〕21号)精神,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启动运行工作进展情况,现就做好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已办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退休人员待遇发放和调整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所需资金从基金支付。未办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退休人员待遇发放和调整由原单位代发代调,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待单位办理参保缴费后转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二、闽政〔2017〕27号文件规定的与退休人员本人2016年12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挂钩调整增加部分,是指国家、省规定的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项目。各地不得将代发项目列入本次养老金调整的挂钩基数。
三、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养老金的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即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以其退休时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为准,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以其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为准。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财务)部门应切实做好调待所需资金安排,确保已参保人员调整增加后的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到位。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基金征收,做好已办理缴费和退休人员数据采集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工作,将新增加养老金及时发放到位。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