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办〔2017〕11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综合执法局: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4次部务会讨论通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办法》,扎实推进我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是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重要措施。人社部已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纳入年度综治考评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切实抓细抓好社会公布工作。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季度本辖区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017年第一季度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务必在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对属于《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情形,一律向社会公布,特别是对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到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因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停工、个人极端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严格规范程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办法》规定的公布情形、标准和事项,及时整理和汇总拟向社会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相关信息,提出拟公布名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布。同时,在公布前应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格式见附件)。对用人单位提起异议的,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规定予以复核和处理。
四、抓好工作衔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守法诚信档案,并结合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福建省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将公布的用人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加大检查频次,督促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对公布的用人单位实施联合惩戒,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努力营造守法诚信的良好氛围。
2007年11月2日印发的《福建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闽劳社文〔2007〕429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一览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