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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8 08:32    来源:三明市人民政府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2016年,三明市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市外高校三明生源毕业生总数达3万多人,高校毕业生就业仍然是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做好今年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625号)精神,结合三明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一)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各县(市、区)要把创业引领计划纳入本地区“双创”工作总体安排,加大人力财力投入和工作推动,细化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场地支持等创业扶持政策,深化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将我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范围逐步延伸至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以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教学资源,设立公益性大学生创业创新场所,积极改造老厂房、旧仓库、存量商务楼宇以及传统文化街区等资源成为创业孵化基地。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给予20100万元资金补助;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除外)给予不超过租金50%、且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大学生给予最高额度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 万元(含3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该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7 12 31 日。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农业局,人行三明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要根据人才培养定位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修订创新创业教育人才培养方案,建立人才培养创新创业协同育人新机制。建立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创业指导等方面的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制定扶持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办法,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和转换制度,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或转入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学习。配齐配强创新创业教育教师队伍,将创新创业教育业绩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实施教师创新创业教育能力提升计划,开展高校创新创业教师专项培训,将高校教师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作为岗前培训、课程轮训、骨干研修的重要内容。开展高校创新创业总结宣传推荐工作,加强对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典型经验的宣传和学习。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高校 

  (三)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项目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申请省级资助。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能力强、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生数量多的,并经专家评审确定优秀的创业创新项目,给予35万元的资金重点扶持。继续开展大学生返乡创业行动,推动大学生返乡创业优惠政策落实,在项目资金、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创业专项培训。鼓励支持高校建立大学生创业基地、电子商务创业中心等,依托高校对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互联网”活动,创新“线上课程+线下作业”的培训模式,拓展创业创新能力。组织形式多样的电商人才培训班,开展一对一、点对点系统培训、实操演练,培养10000名具备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结合我市大中专学生的专业和创业需求,在全市大中专院校内征集一批易操作、易复制、易成功的实体创业项目样板。在场地、人员、技术、设备、实训、资金等方面提供保障,聘请专业团队入驻校园进行孵化指导,促进我市大中专学生有效创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高校 

  (五)营造高校毕业生创业氛围。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中国创翼”青年创业创新大赛福建省赛和“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创业竞赛展示活动,营造创业创新氛围,在全市掀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高潮。以“人社局长进校园”活动为契机,积极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辅导班、创业典型巡讲、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会等系列活动。各县(市、区)、各高校要切实抓好高校毕业生创业情况的跟踪统计,积极建立台账,掌握动态。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高校 

  二、实施“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 

  (一)开展高校毕业生求职招聘服务。认真落实2016年全省综合性、区域性、行业性、山海协作等系列公益招聘会举办计划,通过“招聘会走进校园”等活动促进求职服务向校园延伸覆盖,为毕业生求职提供更富针对性的精细化岗位信息服务。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服务,促进市、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站建设。组织用人单位赴省外、市外招聘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重点吸引三明籍高校毕业生回乡就业。对到各类企业就业并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本科毕业生,由当地财政发放一次性安家补贴2000 /人。继续对举办毕业生公益性招聘会的人才服务机构按省上规定给予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专项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高校 

  (二)强化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服务。通过举办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专场招聘会,有针对性的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都能在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切实做到“离校不离心、服务不断线”。对有意向在三明就业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储备,一年储备期内每月发放生活补助300元,并优先推荐就业。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高校 

  (三)组织实施应届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并保障毕业生见习期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所需经费。对见习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可适当提高财政补贴标准。2016年起,见习工作所需经费从各县(市、区)在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基础上列支。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高校 

  (四)做好就业困难毕业生援助工作。重点做好长期失业的毕业生和家庭困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等各类就业困难群体援助工作。建立就业困难毕业生信息库,摸清底数,建档立卡,准确掌握就业困难毕业生群体的具体情况。将求职创业补贴对象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求职创业补贴。“双创”期间,我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标准提高到5000/人。实施“一人一策”专项帮扶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和组织专场招聘活动等,做到精准发力、精准帮扶。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高校 

  (五)建立精准推送就业服务机制。建立市级人力资源市场,整合各方资源,积极探索运用移动互联网新技术搭建灵活多样的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更新各类求职招聘信息,形成全市范围的招、应聘市场机制,实现求职招聘常态化、信息化、精准化,为毕业生精准“送岗位、送政策、送指导”。推进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与高校校园网、中国公共招聘网链接,打造互联互通、优质高效的“互联网+就业服务”模式。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高校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 

  (一)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全面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暂免小微企业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教育局 

  (二)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认真做好“三支一扶”计划、选调生和大学生村官计划、志愿者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服务社区计划等。在岗位安排上向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人才紧缺的乡镇基层倾斜,向水利建设、社区服务、养老服务、文化建设、基层服务保障等公益岗位倾斜。继续对自愿到困难地区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五年的本科毕业生实行学费代偿制,给予每人每年补助5000 元,连续发放五年。继续实施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凡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本科毕业生到我市5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中小学校任教,服务期不少于五年,逐年退还学费,按每人每年5000 元连续退费4年。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团市委;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 

  (三)健全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的保障机制。完善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生活补贴定期调整机制,自201711日起,按照上一年度公布的前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社区计划低200元),确定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生活补贴标准,按年度进行调整。县及县以上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应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门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基层毕业生招考。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报考市属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5分。落实乡(镇)事业单位对服务基层期满毕业生考核聘用政策,鼓励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留在服务单位或面向农村基层就业。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返乡就业。对在我市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缴纳养老保险达6个月以上的人员,以及各类人才、先进个人,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对符合《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明政文〔2013128号)文件规定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由政府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予以定向保障。建立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在公共服务机构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具体负责人才政策的宣传、咨询和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继续做好高校学生征兵工作。组织参加“网上咨询周”、“征兵宣传月”等活动,对大学新生、在校生、毕业生等不同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动员,确保高校学生征兵数量和质量进一步提高。逐项落实国家和省、市的各项政策,重点落实好退役高校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升学、就业创业和招考录用等政策,提前做好大学生士兵退伍复学准备工作。 

  责任单位:市征兵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各高校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一)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要分类归纳、精准解读国家和省、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充分运用互联网新媒体、校园网等平台功能推送政策信息。通过在《三明日报》、三明电视台等市级权威媒体,开设就业创业宣传专栏,有针对性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让广大高校毕业生对就业创业政策应享尽知。建立教育部门、高校、院系、班级四级联动的政策宣传网络,主动宣讲就业创业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高校 

  (二)提升就业指导服务质量。结合行业动态和发展需求,完善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加快建设一支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的就业创业指导工作队伍,把高校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人社部门要主动将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延伸到各高校,组织大学生参观人力资源市场、创业孵化基地,通过现场解答政策、模拟招聘求职等活动,帮助毕业生熟悉职场,掌握求职方法技巧,提高就业竞争力。要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市级(含两区)组建一支不少于40人、其余各县(市)组建一支不少于20人的创业导师队伍。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高校 

  (三)进一步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优化学科专业、层次结构和人才培养机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高校要积极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加快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高职院校开展现代学徒制培养,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快速适应经济新常态,为区域发展培养各层次创新型、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高校 

  (四)积极发挥就业反馈作用。加强毕业生就业创业与职业发展状况跟踪调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各高校要在每年年底前编制和发布本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将创新创业相关情况以及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升学、暂不就业等内容纳入就业质量报告,更加科学、客观地反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状况和特点。要积极发挥就业创业状况对教育教学的反馈作用,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经济部门、就业部门以及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学科专业预警、退出管理办法,健全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专业调整的联动机制,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高校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促检查和动态监测 

  (一)开展专项督促检查。要落实经常性联合督导机制,把各项政策措施和年度重点工作的落实完成情况作为督查重点,协调落实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经费和就业项目等问题,推动落实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项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高校 

  (二)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就业公平。推动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创造有利于流动就业、公平就业的良好环境。严格按照“三严禁”、“四不准”的要求,加强对招聘活动的规范管理和招聘信息审核,努力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各类就业歧视现象。高校要加强维权教育,切实防范“试用期陷阱”等危害毕业生权益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数据信息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各高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优化规范就业工作管理。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切实做好毕业生档案、户口、组织关系等转递和手续衔接工作,做到简便、快捷、高效。各高校要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把就业创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判形势,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各高校要健全就业部门牵头,招生、教学、学生、武装、团委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做到开学有部署、工作有分工、过程有检查、年终有总结。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高校 

  (四)加强就业创业数据统计。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状况统计指标体系。从2016年起,各高校要重点统计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暂不就业毕业生等指标。建立三级联动机制,辅导员(班主任)及时了解每一位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和意愿,院系认真核实汇总就业数据,各学校每月要通过“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与监测系统”和“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实时更新毕业生就业信息,确保就业数据信息及时、真实和准确。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各高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就业形势研判与维护就业形势稳定。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动态监测,科学、及时研判就业形势。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加强毕业生招聘会、校园招聘活动的安全安保工作,落实招聘会安全的主体责任,严防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加强就业困难毕业生心理疏导工作,及时化解潜在矛盾。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各高校 

  (六)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就业创业工作机构,配备指导教师,开辟专用场地,加大经费投入,切实做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市级财政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对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就业项目和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给予保障。各高校要根据就业工作任务要求,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经费支出计划。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高校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6102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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