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各职业院校:
现将《福建省职业院校实习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职业院校实习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4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15〕12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6〕13号)要求,为规范做好职业院校毕业年度实习生实习补贴发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补贴对象为在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实习3个月以上的我省职业院校毕业年度在校生。
第三条 职业院校毕业年度实习生实习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职业院校按所在地向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申报。
第四条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平潭综合实验区金融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职业院校毕业年度在校生享受实习补贴的申请,审核确认享受实习补贴的资格和金额,并核拨实习补贴资金。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职业院校实习生享受实习补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福建省内职业院校(含中职学校、技工院校、高职院校)毕业年度在校生;
2.按照职业院校专业技能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毕业年度在校生到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实习3个月以上(含3个月);
第六条 职业院校实习生在企业实习补贴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每个实习生只能享受一次实习补贴。
第三章 申领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 实习补贴按照个人申请、院校审核、市级复核及补贴发放四个步骤进行。
第八条 职业院校实习生本人申请实习补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福建省职业院校实习生实习补贴申请表》(表1);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证复印件。
3.《福建省职业院校毕业生实习考核鉴定表》(表2)、实习单位打卡或签到记录。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院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院校向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以下材料:
1.《福建省职业院校实习生实习补贴申请汇总表》(表3);
2.申请人《福建省职业院校实习生实习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
3.福建省职业院校毕业生实习考核鉴定表、实习生实习单位打卡或签到记录。
第十条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在收到职业院校报送的材料后,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闽财社〔2015〕4号文、闽财社〔2016〕13号文规定及时审核,办理拨款手续。各申请院校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将实习补贴发放到实习生本人。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各设区市职业院校实习生实习补贴发放统计表》(表4)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应指定专门处室(单位)负责职业院校实习生实习补贴工作。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和职业院校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相关举报投诉认真核查。
第十三条 对经查实虚报冒领实习补贴的实习生,由其所在院校责令其退回补贴资金,并将不良记录记入实习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实习补贴申领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实习补贴的,分别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按闽财社〔2015〕4号文、闽财社〔2016〕13号文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