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办〔2016〕136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案件管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基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归口管理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案件管理,制定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办案流程和法律文书格式,建立规范、有效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制度,实现执法办案活动程序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要加强案件台账管理,建立案件流程监控制度,对案件立案、调查、决定、执行、移送、结案、归档等执法办案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监控和管理。
二、规范执法办案行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各级人社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从严查处社会保险欺诈骗保行为,健全案件移送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分析社会保险欺诈形势和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加强预防和查处的措施。要建立重大案件监督制度,对于重大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要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报告案件查处进展情况。
三、提高案件查办质量和效率。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立卷归档管理制度,做到一案一卷、统一编号,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归档及时。要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开展业务交流研讨,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能力。要明确执法办案职责,加强案件管理监督检查,积极开展案件查处、移送等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和问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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