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15〕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0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稳步推进改革。
二、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其中,“事业单位”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一)单位缴费。单位按其缴费工资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二)个人缴费。个人按其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达到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三)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基金全省统一集中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五、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新人”待遇计发办法。“新人”指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按照本办法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新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各年度实际缴费指数的平均值,即: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 X2015/C2014+ X2014/C2013)/N实缴;
其中: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本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与参保人员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详见附表1)。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二)“中人”待遇计发办法。“中人”指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按照本办法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中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与“新人”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相同。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视同缴费指数与实际缴费指数的平均值,即: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由基准视同缴费指数和调节系数两个因素决定。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确定基准视同缴费指数,再乘以其所在地区对应的调节系数即为最终的视同缴费指数。基准视同缴费指数和各地的调节系数由省人社厅、财政厅另行规定。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与“新人”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相同。
3.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系数为1.3%。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1.3%过渡系数。
4.保低限高。对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新、老办法计算公式分别为:
新办法待遇月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
其中:A为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B为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C为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M为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Gn-1为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N为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三)“老人”待遇计发办法。“老人”指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老人”继续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中,基本退休费、生活性补贴两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其他项目原渠道列支。本办法实施后,“老人”的待遇调整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六、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七、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
逐步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现阶段暂实行县级统筹,适时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省级基金调剂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八、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部分统筹基金。转移的统筹基金按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基数的12%计算,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本办法实施前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再重复计算;从企业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今后国家或省里出台转移接续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九、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以及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条件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以及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条件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奖励办法及补贴标准另行研究制定。
十、延迟退休人员缴费办法
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十一、我省试点政策与本办法的衔接
(一)已参保人员的衔接。
已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单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实施范围的,纳入本办法参保。其余参保单位及人员的衔接办法由省人社厅、财政厅另行研究制定。
(二)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衔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参保人员纳入本办法参保缴费后,其在试点期间可视同缴费年限的个人缴费本息,一并全额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及其投资收益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留存基金的衔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十二、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各市、县(区)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
在闽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省直机关及所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级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集中经办管理。市直机关及所属单位、县(市、区)直机关及所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分别由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经办管理。
为认真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根据我省实际,省人社厅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经办规程。各级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落实全省统一的政策规定、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省数据集中管理。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三、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抓好督促落实。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到位;省人社会厅要加强对市、县两级人社部门的工作指导,确保政策落实不走样、经办服务标准化。
(二)制定实施工作方案。本办法颁发实施后,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方案。
(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要及时、准确、有度、有效地开展宣传工作。坚持正面宣传,充分发挥主要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积极利用各类新媒体,正确解读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积极支持改革。要加强舆情监控,及时掌握舆情动态,防止误读误解和炒作。
(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各地要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总结经验,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40 |
233 |
56 |
164 |
41 |
230 |
57 |
158 |
42 |
226 |
58 |
152 |
43 |
223 |
59 |
145 |
44 |
220 |
60 |
139 |
45 |
216 |
61 |
132 |
46 |
212 |
62 |
125 |
47 |
207 |
63 |
117 |
48 |
204 |
64 |
109 |
49 |
199 |
65 |
101 |
50 |
195 |
66 |
93 |
51 |
190 |
67 |
84 |
52 |
185 |
68 |
75 |
53 |
180 |
69 |
65 |
54 |
175 |
70 |
56 |
55 |
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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