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5-05-28 09:32

闽农工办〔2015〕5 号



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2015 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章)

2015年5月6日



福建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


2015年福建省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九届十一、十二次全会部署,紧紧围绕建设新福建,主动适应新常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及我省实施意见,围绕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发展方向,以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依法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为重点,进一步扎实做好为农民工服务的各项工作,推动农民工工作新发展。

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

(一)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力度。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制定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综合计划,开展春潮行动、雨露计划、岗位证书培训、安全生产培训、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农民工技能培训、青年和女性农民工技能培训项目。加大培训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落实补贴资金。对少数民族农民工开展国家通用语言培训。加强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改善农民工技能培训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培训质量提升。加强培训资金监管工作。(省人社厅牵头,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住建厅、农业厅、安监局、总工会、团省委、妇联参加)

(二)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继续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政策和资助政策,对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采取以学分制为主、工学交替弹性学制的灵活学习形式,努力实现农村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支持23 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实训基地建设。引导职业院校要面向市场确定培训职业(工种),适应多样化的社会培训需求。(省教育厅、人社厅牵头,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参加)

(三)积极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完善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实行城乡平等的促进就业创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全省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积极开展山海和省际劳务协作,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建设。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领办农民合作社、创办家庭农场、创建农业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和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培养计划,带动农民工返乡开展科技创业。开展“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推进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加强中心城市家庭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农民工在市场需求量大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家庭服务业领域创业就业。做好失地农民和失海渔民转移就业及农民工境外务工服务工作。(省人社厅牵头,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住建厅、农业厅、商务厅、科技厅、人民银行、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总工会、团省委、妇联参加)

二、加大政策落实和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四)规范使用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以中小微企业为重点推动企业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履行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严厉打击建设领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建立全省劳动就业用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继续推动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加大高温劳动保护工作力度。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的监测和分析研判,积极开展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的排查,及时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省人社厅牵头,住建厅、工商局、总工会参加)

(五)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加强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建设,在建设领域全面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其他易发生欠薪的行业也逐步推行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深入开展“无欠薪项目部”、“无欠薪工业园区”、“无欠薪网格”工作。继续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做好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用人单位重大违法行为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开曝光典型案件。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原则,指导各地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省人社厅牵头,公安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工商局、省高院、总工会参加)

(六)努力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落实持居住证的本省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在我省城镇就业的农村户籍居民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政策。探索农村地区企业、家庭服务企业等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措施。(省人社厅牵头,发改委、财政厅、卫计委、总工会参加)

(七)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督促高危行业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强化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培训。严格实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督促并指导各地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省安监局牵头,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卫计委、国资委、总工会参加)

(八)积极做好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新形势下快速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长效机制,将符合规定的争议案件纳入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加强对劳动争议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监控,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加强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省人社厅牵头,司法厅、省高院、总工会参加)

(九)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结合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将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加大日常巡视检查范围,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集中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及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侵害农民工权益违法行为尽快立案,及时依法做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省人社厅牵头,公安厅、住建厅、国资委、省高院、工商局、总工会参加)

(十)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治宣传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农民工普法教育机制, 加强农民工普法学校等阵地建设。创新农民工法律服务工作方式,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各级法院要积极为符合条件农民工当事人办理诉讼费的减、免、缓手续。完善城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农民工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畅通法律服务热线,推进企业内部劳动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工会帮助职工法律维权作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省司法厅牵头,财政厅、省高院、总工会参加)

三、加强和改善城镇对农民工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

(十一)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指导各地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加快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省发改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文化厅、卫计委、法制办分别负责)

(十二)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继续鼓励地方通过新建学校和购买民办学校服务等方式,扩大教育资源,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求。进一步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努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需求。(省教育厅牵头,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参加)

(十三)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探索建立依托基层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及时更新的流动人口信息工作机制。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庭纳入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范围。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和“关怀关爱”活动,发布福建省年度流动人口发展报告。(省卫计委牵头,发改委、财政厅参加)

(十四)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督促指导各地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指导各地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用地标准利用自有用地统筹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督促和指导各地建设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省住建厅牵头,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法制办参加)

(十五)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全面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闽政〔2015〕6号),指导各地制定出台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对暂无落户意愿或暂不具备落户条件并居住半年以上人员(含农民工)推行居住证制度,实行积分管理。(省公安厅牵头,发改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农业厅、卫计委、国税局、统计局、法制办参加)

(十六)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工土地权益。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各设区市选择若干个条件较好的村开展改革试点。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牵头,法制办、省高院参加)

(十七)加强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依托社区服务设施等现有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省农民工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

四、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八)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在劳动模范表彰中,进一步提高农民工所占表彰名额的比例。推动农民工依法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农民工作为工会会员发展的重点对象,探索完善我省城市社区民主选举制度,对在本社区居住满一年以上具有选民资格条件的农民工,经规定程序可参加本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省民政厅、人社厅、国资委、总工会分别负责)

(十九)不断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将农民工文化建设纳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开放为抓手,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组织参加“共圆中国梦”农民工主题摄影大赛。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系列话动,鼓励支持农民工组织文体团队,动员各地、各单位开展公益性演出、艺术讲座、文化展览等针对农民工的文化服务。(省文化厅牵头,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省委宣传部、总工会、团省委、妇联参加)

(二十)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依托各类学校通过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帮助农民工融入城市。深化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推动各地将女性农民工纳入当地“两癌”免费检查范围,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思想引导和人文关怀,对有需要的农民工开展心理健康指导和关爱服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将符合条件的非本地户籍农民工纳入救助范围。(省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卫计委、总工会、团省委、妇联分别负责)

(二十一)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工作。深入推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工作,依托中小学和幼儿园、村民委员会普遍建立关爱服务阵地,扎实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系列活动。推进留守妇女关爱行动,依托基层“妇女之家”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扩大留守妇女互助组覆盖面。加强农村社区养老设施建设与规范管理,改善农村留守老人特别是“空巢老人”养老服务的社会支持系统,发挥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关爱留守人员功能。(省妇联、民政厅、教育厅牵头,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人社厅、团省委参加)

五、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基础

(二十二)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指导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组织领导体系,2015 年10月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并列为年度农民工工作督察和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制定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措施,各设区市在9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组织开展第九次全国农民工工作督察。(省农民工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各级政府参加)

(二十三)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财政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总结推广晋江新型城镇化经验,力争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等方面取得突破,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各级政府、省财政厅牵头,发改委、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住建厅、文化厅、卫计委参加)

(二十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作用。完善对服务农民工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服务农民工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大力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服务农民工的公益项目,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农民工服务项目。(省民政厅牵头,教育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文化厅、卫计委、妇联参加)

(二十五)做好农民工统计监测工作。继续扎实做好输出地农民工监测调查,及时掌握农民工规模、流向等动态信息。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做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准确反映农民工在输入地的就业、生活、社会保障和社会融入等情况。(省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牵头,财政厅、农民工办参加)

(二十六)加强农民工工作宣传。广泛开展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基本思路和政策措施的宣传。积极参与做好第二届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进一步发挥省部门及各地简报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创出的有益经验,营造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省农民工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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