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文〔2015〕13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
为贯彻落实中组部、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4〕9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5〕13号),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管理等人力资源基本公共服务,是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重要职责。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委托办理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等基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的,应当免费提供,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不办,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
二、高校毕业生到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就业的,其人事档案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按照财政分级负责原则,人事档案管理基本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人社部门协调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预算安排。
高校毕业生不在户籍所在设区市辖区内就业的,其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由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自由职业的,其人事档案由创业地(自由职业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五、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在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时,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