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15〕19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改革开放、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部署,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本着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共享,统筹兼顾、优化布局,城乡一体、改革创新,分类推进、逐步实施”的原则,走有福建特色的新型城镇化道路,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省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继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25万人次以上,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推动70%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在中小城市和城镇聚集,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三)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通城乡劳动者从初级工到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力度,结合农民工个人特点和需求,相关部门按分工分类组织实施培训。在培训对象上,将新生代农民工作为培训重点,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农民工开展“应知应会”岗前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职业资格等级鉴定,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在培训领域上,侧重制造业、建筑业、家庭服务业等就业容量大的行业;在培训内容上,适应就业需求和岗位要求,突出技能实训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保护等职业素质培养。加大培训资金投入,进一步扩大培训补贴对象,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改进、规范培训补贴方式,运用信息化手段,优化培训管理,面向市场确定培训职业(工种),形成各类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参加、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充分发挥县级职教中心的区域职业培训主体作用,对农民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建设一批农民工实训基地;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对自有技术工人自行培训,并根据自愿原则,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鼓励中等职业学校与企业、乡镇、社区合作,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多种形式短期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女企业家建立女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和妇女手工编织基地,整合工会职工校、干部培训学校、文化宫等文化教育场所资源,支持工会开展农民工转岗就业培训、自主创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工作。(省人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省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四)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继续实施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支持一批优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改善办学条件。积极动员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各地要依托现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整合职业培训资源,加强产业技工培养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师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训基础建设。支持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实训基地建设,到2016年,力争每县建成1个以培训初、中级技能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面向社会提供示范性技能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
(五)完善和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社会劳动者提供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实行城乡平等的促进就业政策。加快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加大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技术手段的应用,为农民工提供及时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鼓励开展山海劳务协作,山区劳动力输出地可在本地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输入地设立服务工作站点,输入地应给予资金、项目等支持。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建设,推行信息引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三位一体”工作模式。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力度,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鼓励社区兴办商业性便民利民服务网点,开设减免收费的农贸市场和餐饮摊位,满足市民生活需求和促进农民工就业。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扩大农民工创业贷款规模。依托现有各类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为符合条件农民工创业提供咨询、培训、交流、孵化等服务。引导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领办农民合作社、创办家庭农场、创建农业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优先将返乡务农农民工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将贫困地区返乡创业农民工纳入“雨露计划”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对象。做好失地农民和失海渔民转移就业工作和农民工境外务工服务工作,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并组织考试的企业,根据实际考试合格并派出的人数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费用予以支持。(省人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三、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六)规范使用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强化用人单位劳动法律意识,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严厉打击建设领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建立全省劳动就业用工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省人社厅会同省住建厅、省工商局负责)
(七)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在建设领域全面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也要逐步推行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全面落实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充分发挥欠薪应急保障金作用。深入开展“无欠薪项目部”“无欠薪工业园区”“无欠薪网格”工作,从源头上建立解决欠薪工作机制。对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可能严重影响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纠纷案件,各级法院要切实加大审理和执行力度,依法公正高效审判和执行,要充分运用罚款、拘留、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要注重调判结合,对矛盾激化可能性大的案件,尤其是群体性、敏感性案件,要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先行调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对不宜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要发挥调判结合优势,及时作出裁判,避免因案件久拖不决影响农民工的基本生计。建立建筑劳务人员管理平台,推广建筑劳务实名制和工资银行卡支付制度,各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联网核查规定,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农民工申请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有效。落实同工同酬原则,适时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省人社厅会同省公安厅、省住建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高院、省总工会负责)
(八)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持有居住证未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按规定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或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探索农村地区企业、家庭服务企业等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开展“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措施。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省人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总工会负责)
(九)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应按规定参加复审培训。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整治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油气管道、道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等农民工工伤多发领域,鼓励施工企业为施工一线的农民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督促矿山、制鞋、化工、石材加工、蓄电池制造等职业危害严重行业的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签订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开展重点职业病哨点监测,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行为。多渠道宣传《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省安监局、省卫计委分别会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法制办、省总工会负责)
(十)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完善企业劳动用工诚信实施办法,充分发挥举报投诉联动平台作用,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要求,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诉讼效率。全省地方工会建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室,要接受法院委托调解劳动争议。各级法院要注重对农民工的诉讼指导,通过诉讼风险提示、判前释法、判后答疑等方式,加强对农民工当事人的诉讼指导与解释说明;通过依法调查取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措施,切实维护农民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人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资委、省高院、省总工会负责)
(十一)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各级法院要积极为符合条件农民工当事人办理诉讼费的减、免、缓手续,申请财产保全的,亦可缓交财产保全申请费;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一律不先收取申请执行费用。对强制执行收回的财产应确保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因生产生活困难申请先予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完善城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农民工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畅通法律服务热线,推进企业内部劳动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工会帮助职工法律维权作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省司法厅会同省财政厅、省高院、省总工会负责)
四、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十二)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扩大提供公共服务范围。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农民工家庭或农民工个人,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加快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加快实现全省县(市)、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及信息化终端的全覆盖,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规范、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文化厅、省卫计委、省法制办分别负责)
(十三)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输入地政府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加大城区、城乡结合部和人口新增长区域中小学校建设力度,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进一步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加强公办园项目建设,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努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需求。(省教育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十四)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继续为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做好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将在我省居住3年以上,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养老保险的非城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及时将农民工中的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属地管理,定期随访,进行危险性评估,提供服药依从性及康复指导。将进城务工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实施范围,建立健康档案,落实流动人口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等流动人口卫生与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探索建立依托基层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及时更新的流动人口信息工作机制,并逐步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跨地区、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加强考核评估,落实流动人口流入、流出“两地”工作责任。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和“关怀关爱”活动,发布福建省年度流动人口发展报告。(省卫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五)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地要将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督促和指导建筑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设施用地应安排不低于3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允许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原有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用于本企业农民工居住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也可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鼓励大中型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将闲置房屋或因产业结构、城市用地功能结构调整,“三旧”改造等腾出的厂房、工业用房、商业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按程序经批准改建为符合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工常住人口家庭就地购房,对已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常住人口家庭,转让其原有农村住房不予以限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省住建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
(十六)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实行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基本依据的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城镇落户限制。各类城镇要根据全省户籍制度改革部署,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城镇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为基准条件,制定具体落户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省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省法制办负责)
(十七)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工土地权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民工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征收土地时,农民工仍享有取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权利,不得截留、抵扣;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政策的,应保障其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工将空闲宅基地腾退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复垦为耕地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经济补偿。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省农业厅、省国土厅分别会同省法制办、省高院负责)
五、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八)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加强农民工中的党组织建设,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保障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的权利,进一步探索完善我省城市社区民主选举制度,对在本社区居住满一年以上具有选民资格条件的农民工,经规定程序可参加本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社区在制定社区规划、社区公约和居民自治章程等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听取农民工或农民工代表意见。(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十九)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以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开放为抓手,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举办“共青团周末剧场”等示范性农民工文化活动。培育农民工文体骨干,引导农民工组建文体团队,并提供常态化活动场所;积极开展文化志愿服务,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省文化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二十)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关心农民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开展“乡村道德好青年”评选、寻找“最美家庭”、乡村青年文化节、乡村道德好青年巡讲等活动,通过依托各类学校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对有需要的农民工开展心理疏导。努力推进农民工本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计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二十一)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依托中小学和幼儿园、村民委员会普遍建立关爱服务阵地。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完善农村寄宿制学校配备,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在留守流动儿童集中的地方创办“留守流动儿童之家”(“春蕾爱心书屋”)。继续实施“春蕾计划”项目,资助包括留守流动儿童在内的贫困家庭孩子上学,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公益大讲堂”等活动,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安全和生活。(省妇联、省民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团省委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省政府已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2015年10月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省农民工办会同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三)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要总结推广晋江新型城镇化经验,力争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等方面取得突破,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文化厅、省卫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四)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积极将农民工吸收到工会中来,积极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切实履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职责,加强12351职工维权热线、12355青少年服务台和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建设,并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权益维护、就业创业、困难救助等各项服务。(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二十五)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积极作用。按照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对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组织正确引导、给予支持。改进对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的管理,完善扶持政策,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依法开展服务活动。(省民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计委、省工商局、省总工会负责)
(二十六)夯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加大投入,深入开展农民工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定期收集农民工相关信息,准确反映农民工数量、流向、就业、社会保障及创业等情况,为党和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省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会同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七)进一步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社会氛围。积极宣传农民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农民工的先进典型,对相关热点问题开展及时有效的舆论引导。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国家统一部署开展表彰奖励,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实施办法应于2015年9月底前出台。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督察,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农民工工作情况。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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