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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单位时,其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2018-09-05 10:56    来源: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答:《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部分统筹基金。转移的统筹基金按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基数的12%计算,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本办法实施前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再重复计算;从企业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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