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工伤职工更换辅助器具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人社办〔2018〕19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18年10月1日起,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和因达到或超过最低使用年限需更换辅助器具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和各县(市、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审批。
二、工伤职工因治疗旧伤复发需要治疗发生争议和首次配置辅助器具或因配置辅助器具存在争议的,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三、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门诊治疗一年审批一次,当年度有效;住院治疗的应每次审批,当次有效。
四、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附件:1.三明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2.三明市工伤职工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3.三明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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