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明市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8-08-13 15:23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农林水利)局、安监局、总工会、铁路建设办公室: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单位)关于全面推开全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发〔20186号)等文件要求,为全面推进我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将《三明市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三明市水利局 

     

    三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明市总工会 

    

                                  三明市铁路建设办公室 

  2018727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 

  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 

  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关于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文件(人社部发〔20183号和闽人社发〔2018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全面推进我市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推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我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做到“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切实维护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障权益。 

  二、工作目标 

  2018,在进一步巩固和拓展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成效的基础上,按照《通知》精神和工作要求,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启动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领域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工作,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尽保,构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等高风险行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关于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附件1)。联席会议由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铁办共7个部门组成,市人社局为牵头单位,具体负责研究制定我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督促、调度、推进工作等(附件2)。 

  市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负责同志为成员,并推荐1名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联络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及各成员单位联络工作;提出联席会议议程,组织会务,编写会议纪要;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科长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联席会议备案,不再另行发文。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推进工作落实。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县(市、区)人社局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全面摸清底数,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层层分解任务,确保如期完成任务。要建立推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汇总辖区内各行业项目建设情况和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认真做好项目参保、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发改、交通运输、水利、铁办)要依据职责和工作要求,及时摸清辖区内本行业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数量、项目从业人员结构(包括固定职工和农民工)及其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在建项目数量、工程造价和用工情况;新建项目数量、工程造价及拟用工等情况。严格落实安全施工许可制度,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及时参加工伤保险,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对谎报、瞒报和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严肃查处。市县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工工伤维权作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中,为其提供维权等服务。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县(市、区)人社局要将“推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2018年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月的主题。同时,应当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将“安全生产宣传周”、“职业病宣传周”等专题宣传活动与推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宣传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市人社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附件3),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帮助从业人员知晓项目参保、工伤权益保障和维权等信息,增强施工企业参保意识和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维权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明确参保缴费方式和费率。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以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为单位,在项目或标段所在地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按照项目或标段的项目工程总造价(工程项目合同价及追加合同价款)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1881日起执行。在201881日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工程进度,以未完成的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由工程的建设单位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确认)(附件4)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或标段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含流动性、临时性)。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期内发生的工伤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余由施工单位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五)严格施工审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督管理等部门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施工安全具体措施之一。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未提交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督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在建工程各承建单位应自本方案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向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项目参保缴费证明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逾期未办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扣除承建单位信用分值,必要时可降低承建单位信用等级;未办理工伤保险的项目或标段不得申请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六)规范项目参保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从业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在初次进场施工前,应将用工人员名单,以及施工期间用工增减人员变动情况,提前报送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项目参保、用工备案确认手续。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参保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合同期满之日止;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的参保期限自参保次日起至项目合同期满之日止。建设项目因故需合同延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于合同期满前15日内,经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督管理等部门认可,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七)优化经办服务。各级人社部门要适应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用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优化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工伤保险管理流程,设立专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尽可能缩短参保缴费流程、简化手续,力争实现施工企业办理参保缴费备案当日办结。同时,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主要经办业务信息化应用,重点推进工程领域项目参保(备案)动态管理信息化、相关数据共享和网上申报系统开发等。对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为参保单位和职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期内发生的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保障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在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八)推进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一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工地显著位置公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让每个施工人员知道该工程建设项目已参加工伤保险,并且覆盖到所有施工人员;二是各县(市、区)人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做好集中宣传的同时,要深入工程建设企业、工地、农民工临时生活区等场所发放宣传资料、宣讲工伤保险政策,让广大职工知道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程序;三是各县(市、区)人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交通运输等行业所有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和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中负责安全施工的管理人员、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的劳资人员进行培训,让用人单位知道和掌握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方式、申报待遇程序、保障工伤职工待遇等政策,不断提升各类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维权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统筹推进工伤预防工作。 

  (九)加强督查统计。各县(市、区)人社局要牵头建立调度统计和督查机制,将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领域。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分县区进行调查摸底和统计汇总,并将摸底情况(附件5)在本方案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市人社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通报。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各县(市、区)人社局要加强对本辖区工程建设项目参保进度进行调度、通报和督办。建立工作进展月度统计报表制度。市领导小组从20187月起按月调度各县(市、区)进展情况,并将定期进行通报,对各县(市、区)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和督促整改。 

  相关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健 

  联系电话:0598-7506638,传真:0598-7506675 

  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张良宝 

  联系电话:0598-8958308,传真:0598-8953067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烈辉 

  联系电话:0598-8222507,传真:0598-8239013 

  市交通运输局:廖贞冰 

  联系电话: 0598-8222483,传真:0598-8290130 

  市水利局:严希培 

  联系电话:0598-5171090,传真:0598-8241673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陈天照 

  联系电话: 0598-8251186,传真:0598-8251186 

  市总工会:黄强 

  联系电话:0598-8236448,传真:0598-8236448 

  市铁路建设办公室:叶芊 

  联系电话:0598-8958876,传真:0598-8230019 

    

  附件:1.三明市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 

        2.关于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3.三明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 

        4.三明市建设项目未完成工程项目工程款的确认函 

        5.三明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6.三明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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