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二——政策篇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7-04-14 14:55

 

 

  一、哪些人属于城乡居民保的参保范围,可以参加城乡居民保? 

  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即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在校学生之外的,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16周岁及以上城乡居民,都是城乡居民保的参保对象,都应当参加城乡居民保。

 

  二、城乡居民保的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100元~2000元每年,每100元为一个档次,共20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 

  

    三、城乡居民保的缴费政府有什么补助和奖励? 

  答 :政府有对参保居民缴纳保费给予一定的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1)常规对象补贴: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标准(100元),政府补贴增加10元,即40元、50元、60元类推到100元封顶,选择缴费档次800元及以上政府补贴标准相同,均为100元。 

  2)特殊对象补贴:一是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保费(即100元);二是对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以及非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50%的最低标准保费(即50元);三是对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一个子女的夫妻,以及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四、城乡居民保的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 :缴费年限的规定是自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属于参保范围的对象在缴费年龄时段内都应当逐年缴费至退休年龄(60周岁),原则上不能中断。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制度实施时,距离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也可以补缴,补缴年限部分可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二是制度实施时,距离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在其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至少达到15年以上才能符合待遇领取条件。若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中断补缴年限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五、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是如何记账、计息的? 

  答 :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一个终身记录养老保险权益的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六、领取城乡居民保养老金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 :1)户籍所在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以前,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户籍所在地新农保或城居保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须在年满60周岁前参保并按规定缴费,年满60周岁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年满60周岁前若未参保则年满60周岁不享受养老金待遇。


  七、城乡居民保养老金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和计算的? 

  答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分别计算合并计发,按月支付,直至终身。 

  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全额提供,目前福建省规定的标准为不低于100/月;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是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利息)除以139,个人多缴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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