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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7 08:59    来源: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明人社〔2017283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该《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根据省上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强化宣传。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到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政策的宣传,努力营造创新创业浓厚氛围;要加强组织实施,细化相关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人社局报告。 

  二、要落实政策。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工资(含各类津贴补贴)自离开工作岗位下月起原单位停止供给,由所在创业企业发放,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由原单位按同类人员标准为其代缴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所需费用由所在创业企业承担,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承担,所在创业企业应当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通过设置特设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创新人才,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 

  三、要规范管理。要注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或者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的,或者离岗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订立协议,就离岗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相关事项进行明确。要把握好《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尤其是离岗创业的,须离岗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办理程序: 

  (一)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三明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备案表》一式3份。 

  (二)所在单位根据个人申请,研究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三)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四)所在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指导意见》未尽事宜,仍按省人社厅、教育厅、科技厅、国资委《关于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离岗创业的实施意见》(闽人社发〔20156号)执行。 

   联系科室: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联系电话:8244400 

    

   附件:三明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备案表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72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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