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和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人社〔2015〕213号)文件规定,泰宁县人社局从2019年3月1日起,对本县75家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收费率进行调整,其中对2018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在上浮标准以上的26家参保单位给予上浮,对2018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在下浮标准的49家单位给予下浮,其他参保单位仍按2018年度费率执行。在保障工伤基金收支平衡的同时,大大地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泰宁县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