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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动态】高温津贴是否落实到位?我省将开展专项督查

发布时间:2018-08-13 17:02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字号:      

    针对部分单位存在的高温津贴落实不够到位,未发、少发高温津贴以及防暑降温物品冲抵高温津贴等问题,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省将开展落实高温津贴规定情况专项督查,组织执法力量深入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进行检查,督促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加工制造等用人单位以及其他涉及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落实高温津贴规定。

  省人社厅要求各地人社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就用人单位落实高温津贴规定情况,制定专门的检查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各地要积极推进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指导用人单位和职工通过平等协商,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有效预防和控制高温中暑及高温作业引发的各类事故,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对落实高温津贴规定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建立用人单位自查自纠台账。各地人社部门将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加工制造等用人单位以及高温作业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用人单位违反高温津贴规定,未发、少发高温津贴或以防暑降温物品冲抵高温津贴的,及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劳动关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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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高温津贴?福建省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答:高温津贴是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岗位津贴。根据2012年国家安监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福建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二、高温津贴是否可发可不发?

  答:高温津贴作为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如发放绿豆汤、西瓜等防暑降温食品或相关药品,但用人单位不能用此来代替高温津贴,否则就是变相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上夜班可否领取“高温津贴”?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工作环境温度是多少,与白班和夜班没有关系。

  四、劳动者如何维权?

  答:劳动者在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落实防暑降温、高温津贴有关规定时,要敢于积极行动起来,如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向工会反映等。提升自己的诉讼能力和证据意识,要保留考勤表、天气预报等能够证明自己工作时环境已达到发放高温补贴标准的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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