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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享受福建省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30 15:58    来源: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福建省引进人才生活津贴与住房补贴发放办法》(闽人社发20174)要求,为及时准确做好我市享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 

  经省人社厅确认的引进人才。 

  (二)发放标准 

  1.引进人才身份确认和到岗工作时间均在201699(含当日)之后的,其生活津贴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执行,发满5年; 

  2.2016年9月9之前依据当年度《福建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引进到我工作的人才,至2016年9月9引进时间不满5年的,从201699日起按上述新标准发放生活津贴。 

  二、申报要求 

  (一)新增人员: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申报新增享受省引进人才生活津贴的,需在办妥引进确认手续后的3个月内,将引进人才报到工作时的工资、行政转移介绍信、聘用合同、引进批复(均复印件)及引进人才花名册和全职(或入编)证明,报市人社局汇总,逾期视为无享受对象,造成后果由人才所在单位负责。 

  (二)核减人员:引进人才在享受生活津贴期间改任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工作关系变动出市、出国定居或解聘、辞职、去世,以及受党纪、政纪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从人才出现上述情况的次月起停发生活津贴。各单位应及时报告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人社局。 

  三、发放管理 

  (一)引进人才生活津贴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引进人才所在单位自收到专项拨款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做到专款专用,并将津贴发放情况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财务发放凭证复印件书面上报市人社局。 

  (二)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人才津贴用途,或拖延发放时间。对特殊原因未发放的人才津贴,应及时将经费退回市人社局,并作出书面说明。 

  (三)引进人才在三明地区内流动的,原引进人才所在单位应及时做好减员申报,同时,新接收单位依原引进手续和调动批文,按照新增人员申报要求向市人社局进行申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人才待遇是我市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是增强引进人才工作实效,激发广大人才来明创业创新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指定专人负责,并将经办人员名单报送我局。今后,如遇人员变动,请在一周内及时将人员变动名单报送我局。 

  (二)严格把关。各单位对享受津贴人员信息要认真审核把关,申报材料要真实准确,确保不出现多领、少领、冒领、漏领的情况。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由人才所在单位负责,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92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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